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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优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奇花松元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657号
案件名称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优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奇花松元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温州优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奇花松元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尼松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57号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光大居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二期C06-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梁锡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优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西前工业区5幢3楼。

法定代表人:朱丹阳。

被告:温州市奇花松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永庄。

法定代表人:项春琴。

被告:深圳市华尼松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龙井路75号4楼404。

法定代表人:王仁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温州优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奇花松元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尼松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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