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94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郭雪梅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集北工业区1路18号A5地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17。
经营者:郭雪梅,女,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军,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被告经营者郭雪梅的丈夫。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龙江镇郭雪梅百货店(经营者郭雪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3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