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96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北路29号(6)。
法定代表人:杨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全,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陶连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怡,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蔡晶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培民、陈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月12日,原告孔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玮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