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62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顺久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98号-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鉴,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安华,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鉴,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顺久发贸易有限公司、王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