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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殷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3民初6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殷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泗阳县殷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殷祥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八集乡八集街人民路西侧。

经营者:殷祥。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阳县殷祥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殷祥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殷祥超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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