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67号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晶晶鞋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经营者:苗树义。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晶晶鞋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73376.2、名称“鞋带”】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