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82号原告:宁波天益齿轴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机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明,该公司技术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旦伟,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璟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雪窦山路103号3号楼1-1室东首。
法定代表人:陈功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天益齿轴齿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璟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天益齿轴齿轮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天益齿轴齿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计1256元,由宁波天益齿轴齿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