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利民,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大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利民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钟利民向法院诉请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主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判断,同时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要点之一就是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本案中,上诉人钟利民为指控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7年1月19日对此出具了(2016)粤广南方第08366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如下操作步骤,即进入Internet后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taobao.com”,进入该网站首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框选择“店铺”选项并输入“广州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字样……点击“公司信息”字样,进入企业档案展示页页面,该页面载明“卖家信息”项下为“企业店铺BIOU品牌形象店”“广州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创店时间:2014年1月7日”,“公司基本信息”项下显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60005*****”等内容。
该公证书还记载如下操作步骤,即点击“订单详情”按钮,进入交易详情页面,该页面载明“卖家信息”项下“昵称:广州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真实姓名:广州唯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内容。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档案查询资料记录,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前其执照注册号为4401110000028644。
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换照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16年1月12日准予变更登记(备案),变更后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为91440111693594955J。
鉴于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执照注册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均与(2016)粤广南方第083662号公证书反映的涉案淘宝网店“BIOU品牌形象店”执照注册号不同,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亦与上述公证书反映的涉案淘宝网店“BIOU品牌形象店”的经营者昵称“广州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真实名称“广州唯叶化妆品有限公司”不一致。
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二审中不确认涉案淘宝网店由其设立并经营,上诉人钟利民也没有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唯叶化妆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BIOU品牌形象店”的经营者为被上诉人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认定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可能导致承担侵权责任主体发生变化,如二审中直接改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利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