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0民初1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荆州市现代文具批发部。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南路**号。
经营者:宗华,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州市现代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