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6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山东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作营,男,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作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