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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来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2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来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279号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丽,女,汉族,1991年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被告:深圳市金来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红岭大厦5栋17A。

法定代表人:林加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来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余丽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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