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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江苏汉家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青酒厂、徐州明尚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3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145江苏汉家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青酒厂、徐州明尚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汉家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青酒厂,徐州明尚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45号原告:江苏汉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张庄镇白楼村。

法定代表人:徐贵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民,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会,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青酒厂,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清溪镇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文义长,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登海,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章永,该厂法规科主任。

被告:徐州明尚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小康人家二期A0、A1-1-101-301室。

法定代表人:崔明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岩,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江苏汉家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青酒厂、被告徐州明尚祺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汉家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汉家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后收取2375元,由原告江苏汉家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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