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453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天明家电维修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施天明,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垦北村*组**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天明家电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洋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