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嘉图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昌盛路183-23号。
经营者:郭敏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横林嘉图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林嘉图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林嘉图副食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林嘉图副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