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22号原告: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2号楼118。
法定代表人:谢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东北侧1号楼1120-1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男,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任占中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