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295-2号原告:邹瑾,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证件号码P203826(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9。
法定代表人:周先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萧,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清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朝阳路9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1。
法定代表人:陈玮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杏红梅,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瑾与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清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
2.判令两被告在国家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其依法取得挡土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4××××.X),并按时交纳了年费,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2017年4月,原告发现合肥市庐江县黄陂湖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中,使用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挡土块产品。
经调查,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黄陂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黄泥河护岸工程的施工人,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砌块与和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时,被告安徽清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擅自生产并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中所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系从被告安徽清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遂对两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回原告邹瑾。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安徽清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第351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据此,原告邹瑾于2018年3月23日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驳回其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本院驳回其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