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20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波,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睛灵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3471869L。
法定代表人:周玲。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睛灵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