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4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丹徒区谷阳镇津序灯具经营部业主,住江苏省,现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1181765140371K。
法定代表人:王常荣。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