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606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辉,广东君熙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民康街一巷。
法定代表人:叶组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辉,广东君熙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思宁,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义乌市佳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国际商贸城5F-013、5F-014、5F-015(托管132)。
法定代表人:艾思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思宁、义乌市佳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