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05号原告:杨启慰,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特达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西一巷三号602。
法定代表人:周俊。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杨启慰与被告深圳市思特达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杨启慰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思特达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杨启慰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杨启慰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杨启慰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启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启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