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4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沛县栖山镇郭萍家用电器经销部,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栖山镇汉皇街北段。
经营者:宋志远。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栖山镇郭萍家用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