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62号原告: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BROOKSSPORTS,INC.),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世通伟北街****号(3400StoneWayNorth,Seattle,Washington,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拉夫·埃里克·比尔梅尔(RalphEricBuehlmaier),公司秘书、财务稽核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