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866号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兴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
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成知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被告滦平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川民终272号民事裁定: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重新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