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91民初370号原告:陈永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繁昌县川佬麻辣烫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李翠萍,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霞诉被告繁昌县川佬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丁家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汤方明、陈世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91民初370号原告:陈永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繁昌县川佬麻辣烫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李翠萍,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霞诉被告繁昌县川佬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丁家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汤方明、陈世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