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刑初103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麒麟,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8〕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麒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宇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麒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人何麒麟租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东山花某C1207房,未经韩国三星公司授权,组织员工袁某2(已判决)等人,私自生产带有三星认证标识的三星GT-S5830型和GT-I9082型手机触摸屏。
该工厂于2014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假冒三星GT-S5830型手机触摸屏3,420个,假冒三星GT-I9082型手机触摸屏1,640个及其半成品3,260个,其销售价格总共为人民币114,3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麒麟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何麒麟当庭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S∧MSUNG”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49429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东山花某C1207的无牌工厂(未注册)从2014年3月开始假冒三星公司“S∧MSUNG”商标手机屏幕的生产销售。
被告人何麒麟是该工厂老板,袁某2(已判决)协助何麒麟管理工厂,负责监督员工生产及打包产品。
2014年7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三星GT-S5830型手机触摸屏3,420个、假冒三星GT-I9082型手机触摸屏幕1,640个及其半成品3,260个,并现场抓获袁某2。
现场查获的手机触摸屏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14,320元。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何麒麟在家人陪同下到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现场所查商品及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及开户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报案材料、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星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1)证人殷某的证言,称其在涉案工厂上班三四个月,主要工作是将膜贴在手机触摸屏上,触摸屏上有三星标志,每天生产五百到一千张,老板是其男朋友何麒麟。
辨认出被告人何麒麟。
(2)证人何某1的证言,称其于2014年3月份入职,主要负责功能片对位,工厂没有取得三星手机的授权,老板是何麒麟。
辨认出被告人何麒麟。
(3)证人刘某的证言,称其在工厂负责测试功能片,工厂每天大概能制造九百个左右的手机触摸屏,被告人何麒麟是老板负责销售。
辨认出被告人何麒麟。
(4)证人袁某1的证言,称工厂主要生产三星牌手机触摸屏,工厂没有取得三星公司授权,工厂老板是被告人何麒麟。
辨认出被告人何麒麟。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韩国三星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东称其发星涉案工厂涉嫌生产假冒三星手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麒麟的供述,称2014年四、五月开始生产,工厂主要生产三星牌的手机触摸屏,何麒麟负责采购,其弟袁某2负责管理。
手机屏幕生产两种型号,分别是9082型,销售价格为20-23元/个;
5830型销售价为12-16元/个。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麒麟无视国家法律,未经“S∧MSUNG”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何麒麟能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麒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人民陪审员 唐 宇 佳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书 记 员 郭立(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