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705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三围江记热干面小吃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学府路9号板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2G。
经营者江香英。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三围江记热干面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三围江记热干面小吃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