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3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亚中购物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营者周勇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亚中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