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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丹与宁波拉瑞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67、268号
案件名称王雪丹与宁波拉瑞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雪丹,宁波拉瑞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67、268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拉瑞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启明路818号10幢77号。

法定代表人:桑运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丹与被告宁波拉瑞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雪丹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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