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1民初30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X。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年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住所地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建安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5A。
经营者:杨成。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年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