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84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亦余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投资人:周明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娜,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亦余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