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2民初7号原告:陈鸿烈,男,1949年4月10日出生,台湾省居民,住台湾省桃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江区古都陶瓷厂。
负责人:乐龙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鸿烈诉被告昌江区古都陶瓷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鸿烈以其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鸿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