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186号原告:南平市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大同里59号(金福名苑)4幢-2层7号。
法定代表人:陈胜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炜,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平,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饶荣秀,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原告南平市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饶荣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立案。
原告南平市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市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