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72号原告:王万川,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程似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青、梁桂瑜,均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万川与被告深圳市前程似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前程似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万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