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4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现代亿利达通讯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光华路*号综合楼。
经营者:王永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现代亿利达通讯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