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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倍饰贸易商行、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528号
案件名称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倍饰贸易商行、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倍饰贸易商行,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28号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林庆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曦洋、邓丹连,分别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倍饰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张志榕,男,汉族,1955年8月2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雄、王林华,分别为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广裕,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倍饰贸易商行、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630170288.7“背包轨道(1031448)”。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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