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437号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环河南路1段19之1号1楼。
法定代表人:蔡文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锦连、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上镜4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宁。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剑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苍霞新城嘉盛苑2号楼三层321。
法定代表人:唐吓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剑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