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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与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剑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5民初437号
案件名称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与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剑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元扬企业有限公司,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剑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437号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环河南路1段19之1号1楼。

法定代表人:蔡文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锦连、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上镜4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宁。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剑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苍霞新城嘉盛苑2号楼三层321。

法定代表人:唐吓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剑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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