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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春国商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春国商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春国商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5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国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季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羽,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崑鹏,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国商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提起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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