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01号之一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4675号900室(4675MacArthurCourtSuite900,NewportBeach,California,USA.)。
法定代表人:ShahdadZand,该公司副总裁、法律顾问和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邬建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内。
实际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邬建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与被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