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3民初34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吕箐翎,均系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蜀宝堂文化用品店,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经营者:唐齐兵,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蓬江区蜀宝堂文化用品店(经营者:唐齐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