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702民初111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宜,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富富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陈建林。
被告:高密华奕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张嘉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富富百货商店、高密华奕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