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6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红钱副食店,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宏汇商业街C1-2-21,经营者陈群来。
本院审理的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红钱副食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