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84号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曾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桂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