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2民初4号原告:志邦橱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63N(1-1)。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总经理。
被告:赖发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邦橱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发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于2018年2月22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邦橱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志邦橱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