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232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琦,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博龙文具店,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育才路*号。
经营者:王建龙。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博龙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结付原告赔偿款53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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