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92号原告: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六路1868号D区3栋4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凯铁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锴。
原告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凯铁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其余400元退还原告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