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4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誉嘉干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601757775。
经营者:刘功柏,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誉嘉干货店(经营者刘功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