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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华艺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宁01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华艺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华艺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1民初1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华艺斋,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进宁南街**号。

经营者:熊加利,系被告经营者。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华艺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华艺斋已经被注销,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山山审判员  任朝霞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紫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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