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82号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水角村。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冬梅,女,汉族,1980年11月23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冬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