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恒尔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任浩。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浩,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恒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苏舜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葛市恒尔瓷业有限公司、任浩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洁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550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葛市恒尔瓷业有限公司、任浩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主张的驰名商标保护,本案应对商标驰名作出认定,依法应当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购买了涉案商品,故本案侵权行为地为佛山市禅城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本院的指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以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
被上诉人并未向法院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而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佛山市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