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082号原告:张壮彬,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鸣盛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庄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壮彬与被告广州市鸣盛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壮彬于2021年×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壮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壮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壮彬负担。